在一些农村地区
几乎家家饲养犬只
虽说家犬能看门护院
但随意放养,不为犬只佩戴绳套
也极易对他人人身造成威胁和伤害
近日
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
饲养动物追撵电瓶车致人摔倒受伤的案件
7月13日下午,原告朱某驾驶二轮电瓶车,搭载原告王某某前往龙南市某风电场北侧210米处的某战斗旧址,两人参观完后沿着来时的柏油路返回。15时许,因两条田园犬对着电瓶车上的两人吠叫追逐,两人被撵到柏油路外的土路上摔倒受伤。报警处理后,两人于17时许前往龙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,朱某支出医药费241.67元,王某某支出医药费120.78元。因原、被告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,两名原告遂向龙南市人民法院起诉。
另查明
事发地点的柏油路是政府修建
并非私人所有
被告经营场所位于龙南镇某村
该场所未进行围挡、是开放空间
被告豢养的两条田园犬
平常处于不拴绳、散养状态
法院认为
首先确认两名原告有受伤事实,提交的就医资料可以证实。再者,朱某拥有两轮电瓶车的驾照,即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及能力。前往某战斗旧址时正常驶过柏油路,可以说明原告具备驾驶两轮车通过该路段柏油路的能力。事发时,两名原告原路返回,按常理也能正常驶过,即使发生摔倒也应在柏油路上,但是事故发生地却在离柏油路几米开外的地方。
经庭审电话询问唐某,其表示“当时在附近干活,确有听到犬吠,两名原告摔倒的地方离柏油路有三五米远”。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片,两条犬并未拴绳且无人看管,综合前述证据,可以合理推断两条犬追撵驾乘电瓶车的两名原告,使其脱离柏油路段驶入土路,最终致两人摔倒受伤。
被告抗辩并非自己的狗导致原告摔伤、是原告自己摔伤的意见,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、养殖用地的证件,并不能支持被告的抗辩。
综前述,2025年7月13日,两名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豢养的田园犬追撵有因果关系,两名原告就此产生的医疗费应该由饲主即被告赔偿。
近日,法院判决
被告向原告朱某赔偿医疗费241.67元
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医疗费120.78元
判决后
各方当事人未上诉
该案现已生效
来源:新法治报·赣法云客户端(文/钟爱丽 记者刘宇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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